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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国际货运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4月29日   【字体: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国际货运财政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广州航空物流产业的发展,鼓励航空承运人新开广州国际货运航线和鼓励航空承运人、货运代理企业积极拓展货运业务,促进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枢纽建设和广州市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以下简称白云机场)开通始发国际货运航线的承运人以及在白云机场开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国际货运财政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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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广州航空物流产业的发展,鼓励航空承运人新开广州国际货运航线和鼓励航空承运人、货运代理企业积极拓展货运业务,促进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枢纽建设和广州市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以下简称白云机场)开通始发国际货运航线的承运人以及在白云机场开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予以国际货运航线财政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白云机场国际货运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货运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加快推动白云机场货运发展工作的意见》(穗府办函〔2013〕134号)规定,从战略性主导产业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白云机场货运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市交委、市财政局负责货运补贴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空港委、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下简称省机场集团)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货运航线承运人,包括:基地航空公司和非基地航空公司。

  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在广州市注册,并以广州市为核心基地和利润中心的航空公司。其执飞货运航线(班)的飞机应在广州市注册。

  第六条 具有资格的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本办法规定申请货运航线补贴资金支持:

  (一)2013年1月1日后开通国际货运航线(以下简称新开通航线),且开通首年不中断运营50班(含50班)以上;

  (二)2013年1月1日前已开通国际货运航线(以下简称已开通航线),因增加运力或增加航班(次)而增加货运量。

  新开航线运营1年期满后,按已开通航线管理。

  第七条 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货运航线补贴资金:

  (一)已在广州享受中央或地方政府在征地、税收和民航总局收费等方面优惠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货运航线补贴的;

  (三)申请补贴的年度内有违反税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新开通航线首年运营期满后取消运营的;

  (五)已开通航线增加航班(次)后的航线总货运量低于未增加航班前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白云机场开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

  第九条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货运代理补贴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白云机场年度处理国际货物量不低于3000吨,排名前10名且本年度处理货物量的增长率不低于白云机场货物吞吐量增长率。

  第十条货运代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货运补贴资金: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货运补贴的;

  (二)申请补贴的年度内有违反税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新开航线的承运人货运航线补贴资金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基地航空公司的新开航线,8小时以上(含8小时,下同)航程的货运航线,当年出港货物按每吨1000元计算;8小时以下航程的,按每吨800元计算。每架承运货机的货运航线补贴资金以1000万元/年为限,少于1000万元/年的,按实际计算结果确定。

  (二)非基地航空公司的新开航线,8小时以上航程的货运航线,当年出港货物按每吨补贴500元计算;8小时以下航程的,按每吨400元计算。每架承运货机的货运航线补贴资金以800万元/年为限,少于800万元/年的,按实际计算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已开通航线在白云机场出港货运量的货运补贴资金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基地航空公司当年出港货运量比2012年新增出港货运量,8小时以上航程的货运航线,按每吨1000元计算;8小时以下航程的按每吨800元计算;

  (二)非基地航空公司当年出港货运量比2012年新增出港货运量,8小时以上航程的货运航线,按每吨500元计算;8小时以下航程的按每吨400元计算。

  第十三条已开通航线当年出港货运量比上年增长20%(不含20%)以上的,对增长20%以上部分的货量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基地航空公司每吨增加300元补贴,非基地航空公司每吨增加200元补贴。

  第十四条对当年国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10名且符合第九条有关规定的货运代理企业发放货运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按照代理国际实际出港货量每吨200元计算,前五名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后五名补贴上限为60万元。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市交委制定公布货运补贴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请所需的材料、申报时间等。申报材料应包括:1.货运航线补贴申请书、航线运营(出港)记录;2.申请表格;3.企业法人(承运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账号等资料;4.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5.上年度按本办法获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6.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货运补贴资金的航空公司及货运代理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市交委提出上年度运营货运航线补贴资金的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市交委自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货运补贴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补贴方案,确定货运航线补贴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报批。市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补贴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企业取得的货运航线补贴资金,应严格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加强对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及时向市交委、市财政局报送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情况。市交委应在承运人取得财政补贴资金后的3个月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承运人再次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条 对违反补贴资金领取、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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